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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市共华镇谭家岭村土地被村干部违规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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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名字是徐芳婷。我70岁了。我住在沅江市公话镇谭家玲村6组。我曾经当了十几年的村长。通过这个平台,我想向有关政府部门回应一个问题。村上和这里的现任组长私自买卖集体土地,达十余亩归私人所有。在没有办理任何土地手续之前,他们就开始私建加油站,私分几十万。通过骗留守妇女和老人签字,组里大部分村民都没拿到钱。我想通过平台呼吁有关部门严惩不法分子!

接到您的举报后,我镇迅速组织镇村干部转移出去处理此事。6月28日下午,谭家玲村委会干部组织谭家玲村七组村民代表与租地人陈茶华就土地面积和费用标准进行了协商。6月29日,谭家玲七组村民代表再次与租地人陈茶华开会,并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处理结果令人满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集体建设用地的转让和出租,应当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擅自以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转让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或者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犯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被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协商解决:村民、村干部、承包公司三方可以先协商解决,看看能不能就使用权和经济利益达成一致。

2.行政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收集证据,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处理。集体土地经营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3.司法解决: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违法的承包协议。

湖南圣友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罗立志律师执业近20年,办理诉讼案件数百件,涵盖民事、行政、刑事等多个方面。最近五年,承办了大量征收、拆迁、行政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擅长土地拆迁案件,为老百姓解决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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